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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eczm [teczm] 版主 | 登录 |
猜猜哪个是我 |
地主 发表时间: 06-11-21 12:43 |
回复: Be [blackeyes] 猪头肉 | 登录 |
万绿丛中一点红 |
B1层 发表时间: 06-11-21 15:14 |
回复: radom [f_h] 论坛用户 | 登录 |
哥哥,你还中打枪呀! |
B2层 发表时间: 06-11-21 17:28 |
回复: radom [f_h] 论坛用户 | 登录 |
从右往左,第三个,前排! |
B3层 发表时间: 06-11-21 17:29 |
回复: NetFog [q70213526] 版主 | 登录 |
一群土匪. |
B4层 发表时间: 06-11-21 18:20 |
回复: ychael [amr] 论坛用户 | 登录 |
这么集中一颗手雷都解决鸟 |
B5层 发表时间: 06-11-21 20:48 |
回复: NetDemon [netdemon] ADMIN | 登录 |
几乎全是 M4A1 ,只有两把AK,毛病 |
B6层 发表时间: 06-11-21 21:34 |
回复: BBL [bbl] 论坛用户 | 登录 |
如果我进去打AWP的话..我看你们通能不是中小弟就是中头....最小矮人(最短矮的那人)就是你.. |
B7层 发表时间: 06-11-22 22:20 |
回复: NetFog [q70213526] 版主 | 登录 |
引用: 错了.一颗解决不了..两颗.你扔一颗,我补上一颗..全挂. |
B8层 发表时间: 06-11-23 00:16 |
回复: teczm [teczm] 版主 | 登录 |
嘻嘻,哥们我是狙击手,在远处瞄着你们这帮猪呢,谁腌�H俺,俺就毙谁 |
B9层 发表时间: 06-11-23 10:00 |
回复: post228lb [post228lb] 版主 | 登录 |
最猥琐的那个 |
B10层 发表时间: 06-11-23 13:20 |
回复: teczm [teczm] 版主 | 登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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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层 发表时间: 06-11-23 15:55 |
回复: BBL [bbl] 论坛用户 | 登录 |
我不打人..我打狗...先解决好白狗... |
B12层 发表时间: 06-11-23 18:26 |
回复: NetDemon [netdemon] ADMIN | 登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狗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狗支管理法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 动狗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狗支,由省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狗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 民用狗支持狗证件。 第十九条配售民用狗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 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 须核对持狗证件。民用狗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 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仿真狗。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狗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 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 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狗支。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 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狗。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制定。 关于仿真狗的认定是有规定的,而且规定仍然有效。 关于认定仿真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30日 公通字[2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New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非法制造、销售仿真狗和持仿真狗作案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社会问题。为准确认定仿真狗,及时查处仿真狗案件,现就仿真狗认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狗支管理法》规定的狗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狗支管理法》规定的狗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狗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狗。 二、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狗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案狗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鉴定;当事人或办案机关仍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 公安机关涉案狗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对涉案狗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狗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狗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二、鉴定机关。 涉案狗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等部门开展狗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狗支、弹药,无论是军用狗支、弹药,还是民用狗支、弹药,一律认定为狗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狗支子弹的非制式狗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狗支),一律认定为狗支; (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狗支子弹的非制式狗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狗口置于距厚度为 25.4mm 的干燥松木板 1 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狗支。 四、鉴定程序。 对狗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由不同的鉴定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狗支、弹药鉴定书》。《狗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的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狗支、弹药坚定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五、鉴定时限。 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在 15 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在 1 个月内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狗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狗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狗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一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狗支、弹药、爆炸物等案件,对于推动“治爆缉狗”专项斗争的深入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涉狗涉爆犯罪活动,现就审理这类案件适用《解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解释》施行前,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狗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狗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狗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狗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狗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狗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狗弹的非军用狗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狗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狗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狗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狗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狗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狗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狗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狗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狗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狗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狗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狗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狗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狗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盗窃、抢夺狗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狗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狗弹非军用狗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狗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狗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 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狗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狗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狗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狗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狗弹的非军用狗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狗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狗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狗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狗弹的非军用狗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狗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狗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狗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狗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狗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狗支计;非成套狗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狗支散件计。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狗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狗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狗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狗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狗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狗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狗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狗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九条 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量刑依据----中国刑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狗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狗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狗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狗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狗支的; (三)非法销售狗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狗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狗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狗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狗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狗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狗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狗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狗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狗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狗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狗的人员,丢失狗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狗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B13层 发表时间: 06-11-23 18:34 |
回复: teczm [teczm] 版主 | 登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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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层 发表时间: 06-11-24 13:49 |
回复: kailangq [kailangq] 版主 | 登录 |
老T,第2张哪个系你,看不出 |
B15层 发表时间: 06-11-24 16:31 |
回复: ychael [amr] 论坛用户 | 登录 |
男的走女的留下 |
B16层 发表时间: 06-11-24 20:41 |
回复: binbin [binbin] ^_^ ^_^ | 登录 |
看不出哪个帅哦 |
B17层 发表时间: 06-11-24 23:56 |
回复: kailangq [kailangq] 版主 | 登录 |
楼上正解 |
B18层 发表时间: 06-11-25 15:51 |
回复: NetMairco [jbcsk] 论坛用户 | 登录 |
15把 AK 包含 3把AKU 3把 M4A1 1把 阻击,忘记型号,类似二战的通用步枪!10 发装的步枪, 还有一把,看不出来,好象类似CS里面的B51 美国版!!!M29 兄弟那个队的????我是雪狼的~~~鸡狗装备精良!!!!!!! |
B19层 发表时间: 06-11-25 20:42 |
回复: virgoshaka [virgoshaka] 论坛用户 | 登录 |
那个白衣服mm是谁啊??? |
B20层 发表时间: 06-11-26 02:43 |
回复: kert_t8 [kert_t8] 论坛用户 | 登录 |
:s/狗/枪 |
B21层 发表时间: 06-11-27 14:00 |
回复: sundy [sundy] 版主 | 登录 |
好漂亮的狗啊...最近看了一部电影<<南极大冒险>>,对狗的好感倍儿增啊... |
B22层 发表时间: 06-11-27 20:07 |
回复: BBL [bbl] 论坛用户 | 登录 |
那白狗的确不错呀..ND怎么搞到那么多的法律条文出来了.. |
B23层 发表时间: 06-11-28 09:14 |
回复: 007 [huyueqi] 论坛用户 | 登录 |
这是一群土匪还是一群共军? |
B24层 发表时间: 06-11-28 11:51 |
回复: lwai [lwai] | 登录 |
共军同匪军就是不一样 |
B25层 发表时间: 06-11-30 1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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