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病毒专区 标题: 熊猫烧香传播制作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复制本贴地址    
作者: rovecat [rovecat]    版主   登录
  2月13日消息,湖北省公安厅12日晚宣布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在已经告破,抓获犯8名罪嫌疑人。针对此案新浪科技连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胡钢,他就熊猫烧香病毒案情况做出了法律分析。

  以下为胡钢就“熊猫烧香”病毒案的法律分析全文:

  “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传播者,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涉嫌构成“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后果严重”,即应当是指实害的结果,而并不包括可能的危险。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也可表现为因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鉴于“截至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 “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传播者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地主 发表时间: 07-02-14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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