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一案改判,许多法律专家在各种媒体宣称是人权的胜利。如果真的因刘涌一案,司法界把刑审逼供的证据做为不予采证的法律准则的话,倒可以真的说是司法的一大进步。 然而,我们很难看到,也很难相信,中国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会这样做,对我们小民而言,刑审逼供的证据一样有效,换句话就是,所谓刑审逼供而不予采证的制度,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权,作为同一犯罪行为,法官在给予完全不同的判决时的一种说法而已。这已经完全违反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了。对比美国,这种信念已经成为一种准则被受公众的监督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同意幸普生案件的判决,但是对于刘涌的判决就是值得怀疑的。 退一步说,如果因刑审逼供,排除掉这些证据以后,刘涌的案是否就可以达到改判的标准呢?如果是这样,法院的判决书应该详细的描述那些证据是因为确认有刑审逼供而被排斥的,并且应该提供刑审逼供的证据,是否因有刑审逼供,那些未受污染的证据也可以不予采信呢?是否刑审逼供是个筐?什么都可以装呢? 改判的理由之模糊,不能排除有刑审逼供的可能,世界上每个案件都可以用这个判词了,因为除非是所有的刑审包括犯人的起居都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哪个案件又可以能完全排除刑审逼供呢?如果以此为改判依据,就必须是确凿的刑审逼供且有证据被认可。这句判词之后的猫腻,是那些无耻的官僚枉法之后还害怕承担责任的名判,甚至超越了莫须有三字,真是让我辈佩服。 另外如果司法实践中把刑审逼供的证据做为不予采证的法律准则时,一样的也要对存在的审讯和犯法者串供的可能进行调查与判断,如果不能排除有刑审逼供的可能而改判,否则这也有可能给有钱的重型犯罪一条新的明路,我是否也可以说因不能排除有串供的可能而不予以相信刑审逼供呢? 对于那些叫嚣着人权胜利的专家,如果因为拿了钱,在意见书上签字,我还觉得理解。当庭宣布意见书,写信给高层干涉司法公正我觉得是可恶,当发展为了欺骗公众,到混淆视听,颠倒黑白,大为自己的行为高唱司法的进步,人权的胜利的时候,我只能觉得他们是无耻的,因为他们提供不了真实可信的刑审逼供的证据,并在排斥这些证据以后可以证明刘涌的改判是合理的,他们只能用模糊的不能排除来牵强的解释,而且也没有看见他们提议如何将刑审逼供的证据做为不予采证作为一条司法实践准则和对其行为可行监督,也没有看见他们在无任何名利可图的时候为弱势群体的人权而高呼,再想想他们领受法律顾问津贴时候的笑脸,所以,刘涌的改判,对于他们来说,不是人权的胜利,只是金钱的胜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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